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土地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管房地〔2008〕8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中央在京企业: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土地处置,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管理,我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和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土地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我局将按照暂行规定,规范土地处置工作,加快土地处置审核进度,管理使用好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
二○○八年一月十日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土地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管理,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土地处置,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国管房地〔2007〕201号)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包括:
(一)中央国家机关(含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人民团体等)和中央在京企业(以下简称各部门)。
(二)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土地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使用的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第四条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土地处置(以下简称土地处置)类型包括调配、置换、转让、出让、抵押、机构变动、企业改制及拆迁占地中的土地处置。第五条土地处置应当遵循“统一归口、分类处置、分级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土地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土地处置管理规章制度,监督和审核土地处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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