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遗属生活费相关政策

云南省劳动厅云劳[1995]118号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于一九八九年下发的云劳险(1989)5号《关于调整省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和云劳(1993)76号《关于改革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明显偏低,难于保障职工遗属最低生活水平的需要,对此,现将修改后的《云南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云南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更好地保障职工在正常假期及病、伤、残休工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军工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上述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职工享受下列各种假期时,其工资待遇按享受各种假期前一个月本人实得日平均工资计发。

(一)按国家规定享受一年或四年一次探亲假的;

(二)按国家和省规定享受一年一度休假的;

(三)按省规定享受自学考试及复习假的;

(四)按国家和省规定享受婚丧假的;

(五)按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享受生育假的;

(六)按省规定享受台、侨属陪同假的

第四条。职工在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其工资待遇按负伤前一个月本人实得日平均工资计发,如本人工资低于企业日平均工资的,可按企业日平均工资计发。

因工伤残医疗终结后,应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凡鉴定为1——4级的应退出劳动生产(工作)岗位,由单位按月发给伤残待遇,其计发标准分别按省统计局统计局公布的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90%、85%、80%、75%。

凡因工伤残被鉴定为5——10级的企业应安排适当的工作。

第五条。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系指女年满50周岁以上,男年满60周岁以上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的配偶、父母(含死者16岁前大部分时间属于他人抚养的养父母)和未满16岁仍在普通中学和职业班就读的子女)。

第六条:在职职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其标准为。因工死亡的为死者本人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为死者本人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凡因工死亡的,如果本人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可按企业平均工资计发。


(未完,全文共3119字,当前显示99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