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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

附件—: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

第—条根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19号(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2册第182页),和《关于1995年出售公有职工住房的方案,〔沪府1995)22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三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获得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出售,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不清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出售公有住房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1995年出售的是一般标准、独用成套、作居住使用的多层和高层职工住宅。职工租住单俭购买的外销商品房、侨汇商品房、高标准内销商品房仍不列入出售范围。

第四条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职工家庭享受一次,职工家庭是指承租人及其配偶;承租人和同住人在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因离婚、丧偶,配偶支内或支农等离开本市(另一方不再享受购房忧惠)而承租户内留有一人的;40岁以上的单身未婚男子或女子。

第五条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职工家庭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协商不成的,不办理购房手续。职工家庭购房时,可申请共有产权。共有人必须是前款规定的购房对象。共有人再购房时应合并计算购房面积。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市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后办理购房手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购房: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的;擅自改变公有住房结构及有违章搭建或违章建筑的;利用承租房屋改变用途的;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市的;承租人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承租户内留有一人的(承租户内留有二人或二人以上的,须变更租赁户名后按规定购买)。

第六条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60元.第七条按购房人每一年工龄给予每平方术建筑面积15.30元的工龄折扣,确定1995年公有住房出售的计算基价,职工家庭购房时的工龄仍可以新配房职工、承担人或同住成年人中工龄最长的一人为计算依据。但该工龄最长者及其配偶再迁至他处时不得重复享受优惠。职工购房时的工龄按连续工龄标准计算到1991年底。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符合国家提前退休规定的提前退休职工,其购房时的工龄应加上提前的“工龄”。

第八条1995年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以确定的计算基价连乘以各种

折扣和增减率计算。对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给予下列折扣:

1.购买己租住的公有住房,按规定给予5%的折扣。

2.多层和高层住宅的面积折扣,多层住宅为10%,高层住宅为12%。3.房屋的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详见附件。

4.房屋的成新折扣率为每年2%,折旧后残值低于40%的按40%计算。

第九条对购房者给予以下优惠:

1.购房者仍可按规定享受原有的住房补贴。

2.购房者免缴房产税、契税,并缓征地租。

3.购买新建住房者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十条1995年公有住房实际出售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新分配公有住房的实际出售单价(元/平方米)=〔成本价(元/平方米)—15.3元/年.平方米×购房工龄(年)〕×〔1—成新折扣率×竣工年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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