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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鲁政发〔2003〕62号

发布时间:2003-07-10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省委八届五次会议精神,进一步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现就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取得较大进展。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了一批核心竞争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大公司、大集团,一些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劣势及资源枯竭企业通过关闭破产等形式逐步退出市场,一些企业的不良资产、债务、办社会职能等历史包袱得到初步解决,市场竞争力有所增强。但从总体上看,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滞后、投资主体单

一、国有股比重过大、出资人不到位、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历史负担沉重等问题比较突出。必须继续加大改革力度,建立出资人制度,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这既是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加快山东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省属国有企业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对此,各部门和广大省属国有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增强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共同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政企分开,从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入手,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推动国有资本原则上从一般竞争性领域有序退出,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培育发展一批对全省经济辐射带动力强的大型骨干企业;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市场体系,着重解决好职工劳动关系转换、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国有资产处置和企业债务包袱处理等问题,促进省属国有企业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

(二)任务目标。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省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和产权制度改革,除国家规定的专营企业、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实行国有独资,资源性重点企业、支柱产业中的骨干企业以及投资公司实行国有控股外,其他企业中的国有资本退到参股地位或全部退出;劣势国有企业退出市场;上市公司国有股调整到平均30%左右;国有大中型企业基本完成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健全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建立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省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三、改革的主要途径和方式

对省属国有企业总体上通过六种方式进行改制和调整重组。

(一)授权经营

1.对国有资产规模大、经营管理水平高、品牌优势突出、辐射带动力强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9〕39号)要求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2.充分发挥现有省属投资公司的作用,同时组建几家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其经营其他属企业的国有资产。

(二)改制。1.整体改制。通过转让存量资产、吸收外资和民间资本等,将资产规模较大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将资产规模较小的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2.分块改制。对不宜整体改制的企业,在征得出资人、债权人同意的基础上,实行分块改制。3.对暂不具备改制条件的企业通过租赁、承包、托管等实行国有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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