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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的通知

金水区爱卫办创建办关于严格执行

考勤制度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国发[1981]52号)和《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的通知》金人劳社文„2009‟1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现就严格执行考勤制度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增强制度的透明度和民主性,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合法性、合情性、合理性和引导性相结合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金水区爱卫办、创建办全体工作人员。(不包括离休、退休和临时工作人员)。

三、制度内容

(一)休假制度

根据《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的通知》金人劳社文„2009‟11号文件,规定如下:

1.公休假。工作人员享受公休假天数为。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公休假:(1)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公休假,其请假天数多于公休假天数的;

(2)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不在岗人员重新上岗,当年的年出勤率低于80%的。

(5)工作人员已经享受过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2)、(3)条规定情况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二)婚假制度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工作人员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1.按法定年龄结婚(女20周岁、男22周岁)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三)丧假制度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2002年11月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1次会议通过,从2003年元月1日起执行):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四)产假制度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劳动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1.产假假期。女为半年,男为30天。

2.女工作人员怀孕2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15天的产假;2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引产的,给予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给予42天产假

3.保胎假工资发放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4.已经享受产假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五)探亲假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享受探亲假待遇。探亲假期:

1.条件。工作人员与配偶分居两地,与父亲或母亲不在同一地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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