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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修正)

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修正)1994-11-8

(1994年11月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0月25日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发布)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村庄、集镇进行规划建设,除国家征用集体土地建设的项目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实施

(三)组织编制和审定村庄和集镇住宅及乡(镇)村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筑工程的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

(四)对村庄、集镇的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及选址、定点

(五)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进行管理

(六)对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匠的资质进行审查管理

第五条乡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调整、变更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监督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二)审批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开工申请,并负责现场放样、验线

(三)对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进行管理

第六条村庄、集镇的建设必须编制规划。村庄、集镇规划包括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第七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城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地处洪涝、地震、滑坡以及地质构造断裂带等自然灾害易发区的村庄、集镇,应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编制防灾专业规划。

第九条编制村庄和集镇的建设规划,应以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为依据。

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规模和发展方向;道路、防洪、供热、供排水、消防、供电、通信、绿化、环境卫生等安排;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的确定;近期建设工程、重点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村庄、集镇规划说明书中,应包括近期建设项目投资概算和实施步骤等内容。

第十条村庄、集镇规划应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乡级人民政府在报送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时,须附送审报告、规划说明书、现状图、规划图。

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须以公开形式批复乡级人民政府,由乡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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