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重大变更与一般变更的界定
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的界定(试行)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水电规计(2002)38号文附件二)
以批准的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查意见为比较基准,在招标设计阶段及施工图设计阶段,水电工程规模、防洪标准、枢纽总体布置、主要建筑物类型、水轮发电机及主要辅助设备选型和布置、电气主接线、施工导流、水库淹没及其它涉及工程安全的设计原则、标准和方案的变化为重大设计变更。水电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超过10年未能批准项目建议书而需要重新申请立项的,或审查超过5年需要重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编制可行性研究补充报告,报原审查单位进行综合审查。工程开工前,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库和工程设计概算以及经济评价等专项报告,应按相应的规定及时修编,并报送专项审查。
一、基本资料及其它设计条件
1.水文、泥沙基本资料及其设计成果的重大变化。
2.工程场地地震基本裂度或地震动参数的变化。
3.大坝及其它主要建筑物工程地质条件评价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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