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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派纷评估主体制度自议[★]

立法派纷评估主体制度自议—以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为范本

张禹

摘要。立法后评佑是了解立法效果,提高立法水平的重要手段,评佑主体制度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对制度设计原则、主体分类的研究,以及国内外实践的比较,我国应当将立法机关确立为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佑的评估单位,并科学设定后评佑的参与者,以确保立法后评估达成预期效果。

关键词:立法后评佑;地方行政立法;主体;评估单位;参与者

立法后评估是指有关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技术,对实施了一定时间的立法的协调性、科学性、可操作性、有效性等进行分析评价的一种活动,是了解立法效果,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水平的重要手段。近些年来,从中央到地方、从人大到政府在这方面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经验。鉴于立法后评估的组织实施、评估内容和标准的设定、评估结果的作出均依赖于评估主体,评估主体的设计和作用决定着立法后评估的效果,是后评估的关键环节,因此有必要对立法后评估主体制度进行系统研究,为下一步构建科学完备的立法后评估制度莫定基础。

一、设计原则

为保证后评估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构建立法后评估主体制度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民主原则。立法是国家机关的一项重要权能,它源自人民授权,目的在于保障各项公民权利的实现,因此人民是立法优劣最权威的评价主体。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立法的受动者,权利义务深受立法影响,对立法质t有直接而深刻的体会,是最恰当的评价主体。因此,在选择和确定立法后评估主体时,应通过发放调查问卷、接受来信、座谈会、实地调研、走访等各种有效手段,广泛吸收社会公众参加,充分听取各方惫见,作为后评估信息的首要来源。

2.科学原则。立法本身是一个过程,后评估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鉴于立法是对自然和社会客观规律的反映,是认识科学和实践科学相结合的产物,因此立法后评估也应当坚持科学原则,努力消除各种主观旅断或者似是而非。为此,濡要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提高后评估的专业化、客观化和科学化程度;后评估结论必须有相关的数据和统计资料作佐证,言之有据,而这些数据和统计资料也必须准确真实。

3.中立原则。后评估是整合各方评价并对立法作整体评估的活动。由于评价主体均受立法效力拘束,其判断往往受自身利益左右,具有局限性和主观性,因此,后评估主体制度的设计,必须贯彻中立性原则,努力消除各种先人为主或者主观偏见。为此,后评估主体构成必须体现出全面性和代表性,既有立法机关、执法机关,也有社会公众;既有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也有专家学者,必要时可吸收专业调查机构参与;应当尽t选择权威、中立的机构作为后评估组织机关,防止后评估流于形式。

4.规范原则。国家机关开展的立法后评估是一项法律活动,有必要进行制度化规范。当前的立法后评估实践千差万别,随惫性较大,为保证后评估的实际效果,立法后评估主体的构成、产生及职能任务都必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稳定性和确定性,遵循一定的规则和要求,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后评估纳人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二、主体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后评估主体可作不同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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