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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举报工作制度

纪检监察机关推行信访听证终结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切实把信访问题化解在基层,依据《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省市要求和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访听证终结制度是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信访当事双方、相关部门和公众评判人员,召开信访听证会,对一些疑难复杂问题做出终结性处理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实施信访听证终结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惩防体系建设《工作规划》的要求,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工作的协调疏导作用,有效化解群众反映的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四条信访听证终结制度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实施。

第五条信访听证终结制度主要适用于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的处理,具体地说有以下几类情形:问题复杂、涉及面广、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信访案件;对村(社区)集体财产的处置,群众有较大意见的信访件;经多次处理未果或信访时间半年以上的老信访户;涉及几个部门,职责不清,相互推诿造成一定影响的信访件;信访调查处理意见向信访人反馈后,信访人不满意,存在较大分歧的信访件等。

第六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对受理的信访问题要精心选择,准确把握实施信访听证终结制度适用范围。从内容上要选择比较真实的,从性质上要选择容易把握的,从类型上要选择影响面较大的问题,不能把受理的信访问题随意纳入信访听证终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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