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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应否扣除成本

1992年3月,某市工贸公司为经营轿车生意,向该市经济发展局和工商局申请增设发展部。发展部在筹备期间与香港大乘贸易公司签订了进口50辆轿车的合同。香港大乘贸易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将50辆轿车运到约定的港口。该港口海关通知工贸公司交纳关税。同年5月4日,市经济发展局批准成立发展部,并要求市工商局按规定办理手续。发展部得此消息后,即向海关交纳关税,提取货物。5月20日,工商局为发展部办理了登记手续,颁发了营业执照。不久,发展部将汽车全部销售,共得货款1200万元。1993年4月,市工商局接到举报,反映工贸公司发展部无证经营汽车。同年5月,市工商局以发展部无证经营汽车为由,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违法所得为汽车销售款1200万元。发展部认为违法所得没有扣除成本,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提出的问题是,计算违法所得时是否要扣除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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