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访局大力加强信访文化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信访局、司法部
你们好:
2003年7月浙江省丽水市人民医院在《健康报》上招聘医学人才,同年9月我应邀来到该医院工作,并于同年11月和医院签订了免费住房协议。2004年7月补签了《聘用合同》。合同约定:买房医院给8万购房补贴。2004年11月我从甘肃省人事厅办理人事调动手续。
2006年9月,我买房后向医院索要补贴,医院党委会解除与我的《聘用合同》。党委会记录显示会上院长徐向东以老院长的口吻诽谤我医疗差错,诱导党委解除与我的《聘用合同》。
在丽水市人事仲裁,我首次见到我2005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材料。考核依据与人培发(1995)153号文件相抵触的丽医(2003)132号文件、没有利用考核内容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党委会记录。我有证明丽医(2003)132号文件属于变造国家公文的两项直接证据(印纹分析刑事结论)、有证明院长徐向东诽谤的,医院医疗服务网络电脑查询的直接证据、有证明医院委会上,人事处长不实汇报,我已复检并向医务处回报过无错的证据。该医院提供的党委会讨论有法定程序,但没有法定内容的(只提差错,而政策要求的两个不合格);使用浙江已经废止的法规。
丽水市人事仲裁丽人仲字(2006)第2号撤销了医院解除《聘用合同》的决定,但是承认了其一系列非法行为。为此我向法院起诉。1/11此后人事争议的所有案例,丽水市人事仲裁都只开具接受证明,7天后我便向法院起诉,进入司法程序。
十六个司法程序(民,行、刑)申请,过三分之一没有回复(集中在民事和刑事申请),我认为只有一个(2009)浙丽行终字第29号司法公正(该案一审上诉材料去掉了我一审举证期限内举证的全部证据,二审谈话时被我发现)。但因立案延期已经失去意义。
以下是我其他司法程序的证明
民事诉讼:
民事诉状1、
被告:丽水市人民医院法人代表:徐向东
一审(2007)莲民初字第399号请求:“撤消被告丽水市人民医院2006年10月10日解除与原告马岳之间的人事聘用合同”
二审(2007)丽民终字第334号请求。重新认定(2007)莲民初字第399号判决第一项“撤消被告丽水市人民医院2006年10月10日解除与原告马岳之间的人事聘用合同”的事实依据,并维持判决第一项结论。
注。在审判的三级法院都提交调查变造国家公文的申请,都没有回执。
终审(丽终民—终字第334号)后申请审理由:申请人的再申请同时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㈠、㈡、㈢、㈣、㈤、㈥项之规定(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结局。省高院没有听证便下(2008)浙民申字第1377号裁定驳回裁定。
民事诉状
2、
被告:丽水市人民医院法人代表:徐向东
2/11请求:被撤销解除聘用合同决定后丽水市人民医院的的赔偿责任:
一、贯穿全部过程的补偿
1、《聘用合同》中的“风险抵押金”,从2003年9月到2008年4月共计56个月合计11,200元人民币外加《聘用合同》规定的10%利息,合计12,320元人民币。
2、按《聘用合同》第九项第1款约定支付原告购房后8万元购房补贴
3、2006年10月至2008年3月18个月奖金,减去2008年3月的220元。按当年月奖金,每月1300元计算,18个月,另外附加25%合计28,100元。
二、不合格伴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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