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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文章标题】

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所属行业】

基本法规

【所属类别】

地方规章

【发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2011-8-7【实施日期】

1900-1-1【效率属性】

有效

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2011-10-21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5号

《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

2011年8月7日

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行为,增强政府价格调控能力,稳定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通过多种方式筹集,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属地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负责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审批。


(未完,全文共1797字,当前显示50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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