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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

【发布单位】

81702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1995]93号【发布日期】

1995-12-10【生效日期】

1995-12-1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5]93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的《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日

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建立、规范和完善我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在调控市场物价、安定群众生活中的作用,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7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7号文件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指省、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城市县级区是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由市政府自行确定。

第三条第三条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及标准

1、对宾馆、旅社、招待所等住宿营业单位按实际住宿收费标准价外征收4%,由住宿营业单位在住宿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价格调节基金项目,随同住宿费直接向旅客收取,收入单独立帐

上述单位接待党、政、群、团等机关

一、

二、三类会议免收价格调节基金,其他业务会议按标准收取

2、国家管价商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经营性服务项目。国家管价商品采取特殊价格政策,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成果外获得的超额利润,按该商品的管价权限,全部或部分转入同级价格调节基金。具体转入的比例、时间和方法由同级物价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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