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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行政撤销案代理词[合集五篇]

房屋权属登记行政撤销案代理词

发布时间:2007-8-160:16:06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xx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委托,以及山西中诚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作为xx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的发证行为是在依法履行行政职责,无任何不当之处

1、被告为第三人王xx颁发xxxxxxx号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被告作为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房产证是国家赋予的行政职能,本案第三人王xx购买原产权人赵xx位于xxx路xx号x号楼x单元xx号房产的证件、手续齐全,申请程序合法,双方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真实,完全符合交易和权属转移登记条件,被告受理后依照相关规定仔细审查了交易双方个人情况资料、产权情况、证明材料以及售房契约,并对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售房价格进行了审核并重新进行评估定价,确定了国家税费基数。从各个方面依法履行了受理登记申请、权属审核的法定职责,最后进行了核准登记,于200x年xx月xx日依法办理了核准登记手续,并于200x年xx月xx日为王xx颁发了房产证,被告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完全合法。

2、原告在庭审中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不予质证,应视为对被告举证证明的发证程序合法性无异议,被告提供的全部证据应予确认

庭审中,原告对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全部证据不予质证,理由是发回重审案件重新举证只在民事诉讼中存在,《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确,《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发回重审是否应重新举证,但也没有规定不应重新举证。而在民事诉讼中,以及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均是案件发回重审后一切从头开始,允许重新举证。本案被告也是在案件发回重审后严格按照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的。而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因此既然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重新举证司空见惯,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政诉讼中也应该可以重新举证。而本案原告在人民法院已经组织当事人重新举证,包括原告自己也新增加了不少证据的情况下,把学理上尚无定论的争议搬到了法庭上,对被告的全部证据不予质证。原告的这一行为应视为对被告举证证明的发证程序合法性无异议,因此被告提供的证明发证行为合法的全部证据效力应予确认。

3、原告所称的涉案房产评估程序不合法、门牌号码错误、未进行现场踏勘等,均不能成为撤销房产证的理由


(未完,全文共3672字,当前显示106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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