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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大学仪器设备及实践场所共享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太原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投资效益,使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范围包括:

1、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总价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20万元,但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的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成立“太原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全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布局规划、购置论证、开放共享、年度考核,参与制定完善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机制,审定“大型仪器设备运行基金”等经费的适用范围和金额等工作。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仪器设备管理部门。

第三章申购与审批

第四条为加强对我校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大型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凡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论何种经费来源,均需进行可行性论证。

购置大型仪器设备论证及审批:

1、单价40万元以下的大型仪器设备,由购置单位组织论证

2、单价为4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大型仪器设备,由经费主管部门组织论证(专家组五到七人),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3、单价为10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由设备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报校长审批

第五条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

仪器设备采购部门按照学校下达的采购计划,依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采购。

第六条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

大型仪器设备到货安装、调试后,由购置单位、供货单位、资产管理等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按照合同内容分别对品种、数量、仪器设备功能与指标逐项进行。安装验收合格后提交《太原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供需双方代表签字确认。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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