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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济南市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业务行为,维护用人、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有序流动和有效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为人力资源供给方(劳动者)与需求方(用人、用工单位)相互选择提供中介服务或者从事相关活动的经营性组织。

第三条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负责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办公设施,注册资本(金)应在10万元以上;

(二)具有三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2人以上(含2人)具有三级以上有与从事人力资源业务相关的职业指导、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等资格证书,且不得在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兼职;

(三)有明确的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向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力资源服务申请表;

(二)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场所、设施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负责人身份证明和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材料;

(六)开展人力资源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需要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为:

(一)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

(二)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

(三)绩效薪酬管理咨询、创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

(四)人力资源素质测评;

(五)人力资源培训;

(六)高级人才寻访;

(七)举办人力资源交流会;


(未完,全文共2624字,当前显示87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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