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闽国土资文„2002‟68号(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行政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在短期内使用的、与生产生活或建设工程相关联的各种不宜办理征地与农用地转用手续的临时性用地。
临时用地包括下列种类:
(一)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弃土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工程勘察、地质勘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临时性的取土、采矿用地;
(四)未固化的畜牧、养殖设施用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设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确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其他临时用地。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临时用地实行“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临时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
第五条
严禁在耕地上取土烧制砖瓦。经批准临时使用耕地取土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将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剥移并堆放在指定地点,统一集中用于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临时用地申请人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第六条
临时用地实行许可证制度。•临时用地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用地期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内所在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核准,可以重新办理一次续期手续。因特殊情况确需再续期的,应当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
第七条
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分别与原国有土地经营单位、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或原土地承包经营者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应当与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同双方的自然状况;
(二)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土地现状地类;
(三)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
(四)土地复垦整治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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