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管理办法
小工伤管理补充规定(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公司小工伤事故的处理和管理工作,使小工伤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公司工伤管理现状,特制订小工伤管理补充规定,请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本规定与《工伤事故处理和管理办法》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一、小工伤泛指伤害程度在轻伤以下及不符合工伤上报条件以及经协商本人愿意协商解决的工伤。
二、小工伤事故管理机构及职责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副经理安全科长
成员部门:安环科设备科办公室生产工段各成员部门职责:
安环科牵头负责小工伤管理的综合协调,受理小工伤事故、资料归档管理及劳动仲裁调解
办公室负责工伤工资支付、劳动能力鉴定,处理工伤赔偿,小工伤处理费用管理、赔偿金支付。
生产工段维护小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工伤调解。
三、小工伤事故汇报:
(一)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在作业现场立即向工段长汇报。汇报内容应包括受伤者姓名、负伤地点、伤害部位、伤情及现场抢救情况。
(二)工段,对汇报内容要详细记录。并根据现场汇报
情况通知事故部门、医护室、相应技术管理部门以及公司值班领导。
(三)事故部门必须在24小时内将小工伤情况以书面材料形式上报安环科。
(四)工段长在调度会上通报事故情况。
四、小工伤事故申报:
(一)安环科负责受理小工伤申报事宜,负责申报资料的审核、整理归档等。
(二)小工伤以工段为单位申报,不受理个人申请。
(三)事故部门必须在24小时之内将事故证明上交安环科。事故证明需经当班证明人、工段负责人、公司值班领导、安全员签字。
(四)事故部门必须在48小时之内对事故进行调查,将事故经过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交安环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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