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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

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年04月15日

川建质安发[2011]126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我省存在有部分建筑施工工地使用超出规范要求的超张拉钢筋,导致钢筋截面面积和力学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问题。超张拉后的钢筋脆性增加、延性降低,危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我省于2008年11月12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川建质安监[2008]29号)对建筑工程按规范使用钢筋作出了要求,起到了一定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切实规范建筑钢筋使用和加工行为,坚决杜绝超张拉、伪劣钢筋用于工程施工,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现一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

建筑用钢筋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之一,使用违规超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的钢筋,将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的质量监督管理,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钢筋加工环节和钢筋质量的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严把钢筋进场验收、检测关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严把钢筋进场关,严禁使用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钢筋,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筋,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验收和检测:

1、联合验收

(1)由施工单位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材料员和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共同对所有进场钢筋联合验收,以上人员对进场钢筋的验收承担验收责任。

(2)联合验收是在原材料进场时,共同检查进场钢筋的外观质量、品种、规格、进场数量、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等(产品合格证应当是原件,复印件必须有保存原件单位的公章、责任人签名、送货的重量和规格、送货日期及联系方式)。

(3)联合验收应形成验收记录,其验收责任单位、责任人必须按规定签字,以便溯源追究责任。

(4)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将进场钢筋登记入库,建立进场台账。不合格钢筋立即退回(退回的相关材料永久保留)。

2、施工单位现场自检

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对钢筋进行检验。检验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部试验员负责,试验员应采用便携式仪器(如游标卡尺等),重点对钢筋直径进行检查,检查后应有书面记录和检查人员签字。

3、取样送检

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监理单位见证人员见证下,按相关标准规定的批次、抽检数量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对该批钢筋进行加工。

三、切实加强钢筋加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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