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决定
【发布单位】
81402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1999]37号【发布日期】
1999-06-11【生效日期】
1999-06-1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
《江西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6月11日赣府厅发〔1999〕37号)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工商局关于《江西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42号),实行棉花收购、加工的资格认定制度,制定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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