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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决定

【发布单位】

81402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1999]37号【发布日期】

1999-06-11【生效日期】

1999-06-1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

《江西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6月11日赣府厅发〔1999〕37号)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工商局关于《江西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42号),实行棉花收购、加工的资格认定制度,制定本暂行办法。


(未完,全文共1247字,当前显示35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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