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决定
【发布单位】
81402
【发布文号】
赣府发[1996]17号【发布日期】
1996-04-10【生效日期】
1996-04-1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决定
(赣府发〔1996〕17号1996年4月10日)
为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促进我省科技、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
一、民营科技型企业,是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以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培训及技术密集型产品研制、生产、销售为主要业务的科技型经济实体,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运行机制。它既包括实行集体、合作、股份制和个体、私营经济的民办科技型企业,也包括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型企业。
二、
二、民营科技型企业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有生力量,是科技进步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的发展有利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新型科技体制;有利于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有利于培植新的经济生长点。各级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地位和作用,不失时机地把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列入改革和发展地重要议事日程。
三、
三、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应坚持多种经济成份并存互补、共同发展的方针,立足中心城镇,积极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扶植一批技术起点高、规模大、效益好、年技工贸总收入超亿元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全面推动我省民营科技企业的产业化、规模化和国际化。
四、
四、我省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基本思路是:
--抓住当前科技系统调整结构、分流人才的时机,鼓励和动员更多的富余科技人员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党政部门分流出来,走向社会,面向市场,领办、创办民营科技型企业。吸引和支持高等院校毕业生、研究生、留学归国人员到这类企业工作或创办这类企业。鼓励离退休、辞职和社会闲散科技人员,投身民营科技的创业。
--鼓励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在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创办国有民营科技型企业。允许中小型技术开发机构和科技企业在搞好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通过控股、租赁、拍卖或者委托经营等多种形式,转为国有民营或民有民营企业。社会公益型研究和服务机构,要发挥人才、技术和信息优势,大力兴办科技咨询、信息、培训和服务等民营科技第三产业。
--引导乡镇企业增强研究开发、吸收转化科技成果的能力,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管理水平,使其逐步发展成科技型企业。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和农村科技示范户,创办各类为农村提供科技服务的民营科技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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