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修定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及时控制和消除发生在园内的校园安全事故的危害,防止事故的发生,把不利因素降低到最低程度,确保教育教学秩序有条不紊地进行,保证学生能够健康、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校园安全事故”是指发生于幼儿园之中,对在校教职员工、学生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对幼儿园的财物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任何人对校园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教职员工应当发现后立即向幼儿园报告;值班人员应当在发现事故的1小时内及时向校值班领导汇报,向急救中心报告,值班领导同时根据事故情况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1、发生火灾等引起重大伤害事故的;
2、发生或有明显征兆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或有明显先兆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
4、发生致人伤亡或者可能致人伤亡的暴力伤害事件的;
5、发生或可能发生在校师生被绑架事件的;
6、其他造成在校师生人身伤害或者造成在校师生人身重大危险的事件。
第五条
本制度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其他校园安全事故应当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县教育局进行书面报告。
第六条
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后,幼儿园应当就该事故保持与上级主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机关及政府的密切联系,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和调查情况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汇报。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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