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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修定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及时控制和消除发生在园内的校园安全事故的危害,防止事故的发生,把不利因素降低到最低程度,确保教育教学秩序有条不紊地进行,保证学生能够健康、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校园安全事故”是指发生于幼儿园之中,对在校教职员工、学生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对幼儿园的财物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任何人对校园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教职员工应当发现后立即向幼儿园报告;值班人员应当在发现事故的1小时内及时向校值班领导汇报,向急救中心报告,值班领导同时根据事故情况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1、发生火灾等引起重大伤害事故的;

2、发生或有明显征兆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或有明显先兆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

4、发生致人伤亡或者可能致人伤亡的暴力伤害事件的;

5、发生或可能发生在校师生被绑架事件的;

6、其他造成在校师生人身伤害或者造成在校师生人身重大危险的事件

第五条

本制度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其他校园安全事故应当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县教育局进行书面报告。

第六条

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后,幼儿园应当就该事故保持与上级主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机关及政府的密切联系,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和调查情况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汇报。

第七条


(未完,全文共2053字,当前显示64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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