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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为规范省级重点实验室和省级重点学科开发实验室(以下统称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加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促进我校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持续、快速、协调发展,保证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开放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任务与目标

1.省重点实验室是我校高水平研究团队、高标准研究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建设成为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高科技成果转化、高质量学术交流的基地

2.省重点实验室要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吸引或邀请国内外中青年知名学者,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或学术交流,努力提高实验室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开放、流动、协作、竞争”的运行机制,使实验室的管理逐步达到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以保证省重点实验室的高效率运行和高水平管理

4.省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放置、分实验室及研究用房安排应按照“相对集中、突出重点”的原则合理布局,以利于课题研究、学术交流、突出实力、展示形象

5.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满后要顺利通过上级的检查和验收。学校继续加大建设力度,积极申报并力争早日成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二、管理体制

1.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学校且相对独立运作的管理运行体制。学校按照二级单位进行管理,所在院(系)具体负责管理工作。

2.学校和相应院(系)分别成立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实验室建设的领导工作。发规处负责全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工作;科技处负责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和业务指导工作。

3.省重点实验室设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秘书等。为便于协调和加强院(系)、学科和实验室的关系,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应由一名学院院长(系主任)或副院长(系副主任)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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