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常州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常州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构建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技创新的重要支撑力量之一,为加强和规范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是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新创业服务的科技基础设施。平台建设旨在围绕我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中长期需求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结合,解决各类关键性、共性技术难题,为我市科技创新与科技创业提供高质量的各类技术服务,全面提高我市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平台建设主要依托具备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创新服务机构和科技服务型企业等建设。
第四条平台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外提供研究开发、技术转移、科技条件资源共享、产品检验、测试分析、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科技创业服务、科技融资服务、管理咨询等各类服务。
(二)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资源管理与技术支撑服务的人才队伍。
(三)开展技术交流、技能培训、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四)探索社会公共资源的共享机制。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市级平台的组建工作,由常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科技、社会的发展情况统筹规划,统一管理。辖市、区科技局(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平台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市科技局
1.负责制定平台建设的总体规划;
2.负责编制平台年度建设计划与经费预算;
3.负责组织平台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和验收;
4.负责制定平台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组织绩效评估和考核;
(二)主管部门
1.负责本地区拟建平台的组织和推荐工作;
2.负责本地区的平台的组建和运行管理服务工作;
3.负责落实配套经费。
4.负责协调平台建设单位与共建或合作单位的关系。
立项与实施
第七条市科技局根据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需要,编制并发布年度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指南,依托单位可通过
2主管部门推荐或招标投标方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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