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1-07-27【生效日期】
2001-07-2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2001年7月27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无公害农产品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无公害农产品是指其安全质量符合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农产品及初加工品。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指农产品安全质量符合前款要求并按照本办法取得的专用证明。
第三条凡生产、经销农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均可自愿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四条凡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生产、经销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办法;
(二)负责对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指导协调和处理有关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统一管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和标志;
(五)负责受理备案并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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