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双流县物价局双流县财政局双流县水务局
双价字〔2006〕63号
关于印发《双流县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搞好双流县境内水土保持的预防、保护和监督工作,促进我县两个文明建设,根据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水电局联合转发的《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价发(1995)295号)精神,我们结合双流县实际情况制定了《双流县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并经双流县人民政府2006年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双流县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双流县物价局双流县财政局双流县水务局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双流县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
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保护水土资源、地貌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防止在资源开发、生产建设等活动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电厅(川价字非[1995]118号)文件和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水电局(成价发[1995]295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双流县境内从事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了新的水土流失,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须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确因技术等原因而无力进行治理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交纳防治费,并由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安排组织治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因建设和生产确需而不得不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向直接管理水保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损坏部分的补偿费。其补偿费必须专项用于水土保持设施建设。
(未完,全文共2410字,当前显示80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