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财综字[2001]2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水利局,各地、州、市财政局、水利局: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新政发[2000]45号),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
二OO一年三月十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防止人为新增水土流失、规范监督执法行为,根据《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新政发[2000]45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水土保持设施是指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天然植被和人工林草等生物措施以及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原生地表。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是指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损毁水土保持设施所造成的水土保持功能的丧失或者降低,所必须给予的补偿。水土流失防治费是对于开发建设项目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防治的费用。
第二条凡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建设和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列入项目建设投资概算;生产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水土流失防治费列入生产成本。
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水土保持方案,遵照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下,自行实施治理;也可以按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概算将水土流失防治费交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治理。
第三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行政区域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中的水土保持机构负责征收。其中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应当由所跨区域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中央、自治区重点开发建设项目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机构负责征收;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确权划界范围内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按上述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并组织实施治理。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机构应向同级物价部门领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建立健全票据的领、用、存、销等管理制度。收费票据应按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妥善保管、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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