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不改变工业用地用途承诺书
关于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相关文件的学习心得
最近,接到一家食品企业转让股权的项目,虽然项目从表面来看是股权转让,实质该企业的投资亮点是拥有277亩工业出让用地,而且按照项目当地整体规划,该土地已被规划为商住用地。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工业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是由现使用者补办手续还是由土地收储部门收回后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在当前实践中,各地土地收储部门做法不一,对此,我翻阅了相关专业资料,现将学习内容进行归纳总结: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钟京涛认为,工业用地要改变为商业用地情况,需要注意两点:一是现使用者要继续使用的,需按规定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因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地价是不一样的。二是政府收回协议出让的工业用地使用权,重新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做法缺少法律依据。他认为协议出让是法律明确的一种出让方式,现使用者是以合法方式获取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应当受到保护,政府在土地收购储备时应避免强收强卖。
一、相关政策规定:
(一)2002年7月1日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下简称11号令)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二)2003年8月1日施行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下简称21号令)第十六条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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