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务的单位、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部门)
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价格形式)
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第五条(市场调节价)
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
(二)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室内停车场。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
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机构在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内与购房者或者车位使用者在购房合同或者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
本办法施行前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区,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户同意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不符合前两款规定条件的住宅区,执行政府定价。第七条(政府定价)
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露天停车场;
(二)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点)、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学历教育学校、殡葬服务等场所配套停车场(含室内和露天);
(三)专业经营的露天停车场;
(四)临时占道停车场;
(五)采用机械式停车等特殊停车方式的停车场。第八条(混合型停车场)
商住楼、综合楼等居民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共用的停车场,应按规划部门的规定,明确住宅户车位数量,优先满足居民住户停车需要。居民住户车辆停放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其他车辆停放,室内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露天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
第九条(费用构成)
(未完,全文共2990字,当前显示91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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