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学校综治安全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镇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的规定》、《安徽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实施细则》,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实行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三条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和党纪政纪处分。
通报批评和责令作出检查适用于本级党委、政府所属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追究。
党纪、政纪处分适用于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同时责令被追究人或其所在单位限期整改。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1.对县、镇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部署,不及时采取切实措施贯彻落实的;
2.对信访人反映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信访问题,不及时认真妥善处理、敷衍塞责、被动应付,导致
信访人长期、多次到上级机关上访的;
3.对信访人反应的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信访问题,处理不及时或者处理不当,导致法生较大规模到县以上政府集体上访,滞留县以上政府机关48小时以上的;
4.对群众集体上访、重复上访反应的问题或上级交办的重大信访案件,不实行领导包案或包案制度不落实的;
5.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按期结案率低于80%的,或年终结案率低于90%的;
6.对集体上访事先不报告信息,事后未去做劝返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7.被列为年度全镇信访重点管理地区或单位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作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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