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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学校综治安全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学校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综治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深入推进“平安先行学校”创建和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以及年度学校综治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的落实,不断提升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生命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教育部等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综治安全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指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部门因所辖单位和学校领导对学校综治安全工作不重视,措施不落实,管理不到位,导致学校安全管理混乱或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实行对单位和学校评选精神文明、党建先进、达标学校、示范性学校等综合性荣誉的资格,以及该单位、学校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予以一票否决以及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领导责任追究制坚持实事求是、有责必究、客观公正、依法依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分级实施、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区)教育部门对下级教育部门及所辖单位和学校行使学校综治安全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权。

第二章责任追究形式

第五条问责。包括警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效能告诫、调整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六条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被追究责任人为党员干部的,同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情形的界定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学校及负有责任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实行一票否决。

(一)单位和学校因第一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对综治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岗,措施不落实、履职不到位、管理不善,对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综治安全工作的会议、文件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传达不及时,执行不力的

(二)对已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治理、查处,或处置不力,发生治安、安全较大责任事故、案(事)件,或者群死群伤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使学校财产和师生生命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单位和学校对校舍、视频监控、报警、消防等其他公共安全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没有经常、及时进行检查,对有明显不安全因素,有能力解决而未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对无能力处理的已知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要求治理或者查处的。或者其他因安全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有失职、渎职情形,存在或发生重大治安、安全隐患或事故,被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检查发现,或被群众举报属实,受到警告和通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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