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5月3日学习材料-税务稽查案件调查取证办法
郎溪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稽查案件审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案件审理,提升稽查工作水平,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以及我局工作实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理范围确定与审理组织
(一)审理职责确定
1、负责审理查补税款在50万元以下的税务稽查案件;
2、负责对查补税款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税务稽查案件进行初审;
3、负责组织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工作具体事宜;
4、负责提交县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相关工作事宜;
5、负责涉税违法案件的司法移送工作;
6、负责税务稽查案卷的立卷工作。
(二)审理组织
各级须建立税务案件审理组织,对权限内的税务案件进行审理。
郎溪县地税局稽查局成立设立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小组,成员由稽查局长、副局长、科长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稽查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
二、分级审理
稽查局对税务案件的审理采取分级审理办法,并由审理股负责组织实施。
(一)审理股对税务案件的初次审理
检查股将检查实施结束后的稽查案卷的全部书面材料移交审理股,审理股负责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定性、处理等进行初次审理,对发现案件存在违法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资料不齐全、程序不合法等情况,返回检查股补充、完善。
审理股对以下事项进行审理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提请稽查局审理小组对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1、被查对象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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