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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局5月3日学习材料-税务稽查案件调查取证办法

税务稽查案件复审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条为了促进依法治税,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

157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税务稽查案件的复审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客观、公正、及时、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税务稽查案件复审是指市局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所查案件的内容、程序等方面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查验。

第四条复审对象是指下级稽查局已检查、审理完毕而未下发处理(处罚)决定的税务稽查案件。。

第五条市稽查局设立税务稽查案件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员会”),由市稽查局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审理执行科、管理科等部门组成,负责领导税务案件复审工作。复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复审机构”)设在审理执行科,具体负责复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查补税额达到下列标准的税务案件,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移送复审机构复审:

未达到上述移送标准,但各县(市)局领导认为应当移送复审的税务稽查案件,可以移送复审。

第七条复审内容:

(一)稽查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二)税务文书使用是否正确规范;

(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处理适用依据是否正确适当;

(五)拟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得当

第八条各县(市)稽查局(以下简称移送机构)对达到复审标准的税务稽查案件,应当在审理终结后十日内将所有案卷材料移送复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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