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偿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

(1991年8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务委员会议通过,1992年4月7日公布自1992年7月1日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族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各族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大力开展宣传教育,积极提供技术服务,同时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

第四条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有计划地生育子女。禁止计划外生育。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人口计划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应当支持计划生育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生产建设兵团和常住暂住的各族公民。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计划生育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计划生育委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可设兼职计划生育宣传员,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设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负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人员培训、优生指导、避孕药具供应、技术服务等工作。乡(镇)应在卫生院内设计划生育服务室,有条件的也可单独设立计划生育服务室,为育龄夫妻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行政区成立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负责对节育手术并发症、不孕症、病残儿等进行技术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申请重新鉴定。第二次鉴定为最终鉴定。第三章节制生育

第十五条按法定年龄推迟三年,即汉族公民男25周岁、女23周岁,少数民族公民男23周岁、女21周岁结婚为晚婚。达到晚婚年龄结婚的女性按计划生育的为晚育。

第十六条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只准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只准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本人申请,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地州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鉴定,汉族居民生育的第一个子女、少数民族生育的第一或第二个子女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汉族再婚夫妻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再婚夫妻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三)夫妻一方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军人和因公或意外事故严重致残的;

(六)华侨归国不满六年或夫妻一方现仍侨居国外的;

第十七条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农牧民夫妻,经本人申请,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汉族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或少数民族夫妻生育的三个子女中,有患非遗传性病残,经地州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二)少数民族夫妻有女无男的;


(未完,全文共5557字,当前显示149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