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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审计现场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

审计项目跟踪督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审计项目的管理,明确审计组成员职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防范审计风险和落实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组织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项目跟踪督导,是指自审计组送达审计通知书,进入被审计单位开始工作至提交审计结果文书期间,对执行审计业务及相关事项进行组织、协调和控制等活动。

审计项目跟踪督导实行周通报制度,每周五定期通报各科室审计项目进度和审计实施情况。

第四条

法制科具体负责对审计项目进度进行日常登记、检查、通报和考核。

第五条

审计业务科建立本科审计项目进度台账,及时登记实施的审计项目进度情况。

第六条

审计项目现场实施时限,应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一般审计项目审计组现场审计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指有效工作日,下同),经济责任审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集团公司审计和其他重大事项的现场审计时间一

1般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对于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以及上级审计机关授权项目,按照上级审计机关规定时限完成。

第七条

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明确审计项目进点、现场审计实施结束、提交审计报告和汇总审计报告的具体时间。

第八条

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主审负责制。分管领导任组长,各业务科室负责人为主审,联合工作组由局指派组长和主审。审计组组长是审计现场廉政、保密、安全的责任人,主审是审计现场业务、保密、安全的责任人。审计组成员根据审计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审计组成立后,应当围绕审计工作任务,组织必要的审计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和培训。

第十条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时,一般应组织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告知审计工作纪律相关规定,提出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等。

审计期间,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八项规定及举报电话、审计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组主审对审计实施方案的质量负责。审计组主审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一)充分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确保调查了解的深度和效果;

(二)根据审计项目总体目标、被审计对象实际情况和审

2计人力及时间资源等,合理确定审计内容和重点;

(三)将审计内容和重点细化到具体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步骤方法和时限要求,必要时可确定审计信息要点并作出相应安排;

(四)合理配臵审计资源,将审计事项分解落实到人,明确审计组成员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和相关要求

审计实施方案要经审计组组长签字认可后实施。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进展及相关情况变化,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分工和进度要求,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不得擅自减少审计事项和扩大审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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