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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广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交通、经贸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促进我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加快广州建设成为亚洲物流中心,根据《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广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O一二年九月五日

广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广州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加快广州建设成为亚洲物流中心,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2012‟7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了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对重点物流项目、大型物流园区、重要城市配送中心、重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实施补助,以及对现代物流创新发展项目、转型升级企业给予奖励而设立的专项资金。2012至2015年期间,由市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每年根据现代物流业发展需求等情况,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额度预算,报市政府审批后予以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符合《广州市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认定办法》、《广州市产业物流示范工程实施办法》和《广州市现代物流重点扶持目录》,并经市现代物流主管部门确认的项目进行补助;

(二)对列入广州现代物流发展布局规划的重点项目进行补助;

(三)对符合《广州市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认定办法》、《广州市产业物流示范工程实施办法》,并经市现代物流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物流企业进行贴息或奖励;

(四)对促进我市现代物流发展工作所需的专项规划进行补助;

(五)对中央、省重点现代物流项目进行配套资金补助;

(六)市现代物流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审核项目的委托费用;

(七)对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进行资助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市现代物流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根据广州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申报指南,受理申报,组织评审、审核和审批,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对申报单位考察、评审和公示;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申报企业和项目的申请、评审、审批等档案并进行管理;

(四)负责组织项目支出绩效评价;


(未完,全文共3577字,当前显示114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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