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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上海机场控制区的安全管理,维护民用航空秩序,确保航空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上海机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一)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人员、车辆进入受到限制的区域;

(二)控制区通行证,是指人员、车辆进出机场控制区的有效凭证;

(三)候机隔离区,是指根据安全需要在候机楼内划定的供已经过安全检查的出港旅客活动的区域,包括登机通道、摆渡车;

(四)国际联检区,是指海关、边检、出入境检验检疫联合检查的区域,包括国际出发联检厅、国际到达联检厅和旅客交运行李提取厅;

(五)国内抵离区,是指国内出发旅客安检待检厅和国内到达旅客交运行李提取厅;

(六)航空器活动区,是指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包括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客(货)机坪;

(七)行李分检装卸区,是指对出港和进港行李进行分拣的场地;

(八)控制对象,是指违法犯罪、有违法犯罪嫌疑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被公安机关处理或被通行证申办单位处分、辞退、开除的人员;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取消办证资格或通行证记分至二十分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浦东和虹桥机场(以下简称两场)控制区活动的人员和车辆。

第四条(管理职能)

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以下简称分局)是上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的主管单位,分局空防处是通行证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通行证的管理工作。两场的安检护卫等控制区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在各自机场负责通行证的查验工作。民航某一单位单独使用、管理的控制区域,可由该单位向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分局委托该单位保卫部门制发和管理仅限于在该区域使用的通行证,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放。

第二章控制区的划分和通行证的种类第五条(控制区的划分)

根据安全保卫的需要机场控制区划分为:

(一)国际候机隔离区;

(二)国内候机隔离区;

(三)国际联检区;

(四)国内抵离区;

(五)航空器活动区;

(六)航空器客舱;

(七)航空器货舱;

(八)货运区;

(九)航空器维修区;

(十)行李分检装卸区

第六条(通行证种类)

通行证分为人员证和车辆证2类。根据其使用性质和期限分为:

(一)人员长期通行证(2年内有效);

(二)车辆长期通行证(2年内有效);

(三)人员短期通行证〔1天至2个月内有效,1年内有效(hid卡制作)〕;

(四)车辆短期通行证(1天至20天内有效);

(五)人员临时通行证(1次有效);

(六)特种证件(应急救援证、门禁专用证等)。第三章

通行证的发放范围第七条(发放范围)

通行证的发放范围:

(一)人员、车辆长期通行证

长期在机场控制区内从事民航生产运输、勤务保障等日常工作和担负安全保卫、口岸查验的人员和车辆;

(二)人员、车辆短期通行证和临时通行证

短期或临时进入机场控制区进行生产运输、勤务保障、安全保卫、口岸查验、施工维修等工作的人员和车辆;

(三)特种证件

因应急救援等其它工作需要进入控制区和中心现场的人员或车辆。

第八条(对申办单位的限定和要求)

申请办理通行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申办单位),仅限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通行证发放范围内的人员和车辆所属单位。通行证申办必须以单位名义进行,不得以本单位的名义为非本单位人员、车辆申办通行证。

与民航生产保障单位签订建设、委托经营或租赁等合同的单位申办通行证,由民航生产保障单位负责申办。

申办单位应指定通行证管理专职或兼职联络员,及时有效完成各项证件管理工作。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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