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出让土地审批程序
为加强国家建设用地管理,严格依法审批土地,合理利用土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河北省非农业建设用地征用、划拨、出让按以下程序、要求进行审批:
一、征用、划拨建设用地程序要求:
(一)用地单位或个人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图纸和资料以及规划等有关部门意见,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建设用地书面申请。
(二)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用地需要,与被征地单位协商鉴订征地补偿协议,与用地单位签订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并填写国家建设征(拨)用地申请书。
(三)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用地合理、手续齐全后,填写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卡片,按批准权限报批。(见土地管理法
44、45条相关规定)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按《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四)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征地补偿协议,并向用地单位划拨土地、签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上报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时应附送以下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计划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计划。
3.规划部门提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定点意见。
4.按照项目占地数量选用1:500、1:1000、1:2000的平面布置蓝图及标明用地位置、四至红线和拐点坐标的地理位置图。
5.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现场勘察卡片。
6.国家建设征[拨]用地申请书。
7.征地补偿协议及划拨土地协议,划拨土地属已有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国有土地时,还应附送拆迁安置协议。
8.有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附送复垦计划。
9.用地涉及水利、林业等部门的,应附送有关部门意见。
10.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还要附企业合同、章程、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境外独资企业附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副本。
11.需要报国务院审批的用地项目,除报送以上材料外,还要附送以下材料:
(1)县以上各级政府关于项目用地的请示。
(2)市、县政府的补偿安置方案。
(3)项目用地计算依据。
(4)填写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格式的国家建设征(拨)用地呈报表。
(六)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地时按上述要求报送材料。
(七)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地时按下列要求报送材料:
(1)建设用地申请书及审批卡片。
(2)经按权限批准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
(3)土地管理局与被征地单位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
(4)标明用地块位置、四至红线及拐点坐标的地理位置图。
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颁布时间:1993-9-6发文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9月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6日公布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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