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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等学校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全面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津政令第11号)和《安全天津建设纲要(2015-2020年)》,深入推进依法治安、体制强安、科技兴安、文化创安,为落实《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做好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的所有化学品(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化学品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应符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53号)规定。工业产品的cas号与《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cas号相同时(不论其中文名称是否一致),即可认为是同一危1险化学品。

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的混合物(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除外),可视其为危险化学品并按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

对于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小于70%的混合物或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分类,经过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按照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

化学品只要满足《目录》中序号第2828项闪点判定标准即属于第2828项危险化学品。

如果国家、天津市有关规定及危险化学品目录发生变化,以最新文件为准。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

一、总量控制、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学校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

第四条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分管负责人、校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具体实验项目主要负责人承担相关具体责任。首席研究员和导师对参加实验的学生的安全负有直接责2任。

第五条各学校须建立“校—院(处)—系—教师—学生”的全方位安全管理体系,按照“党政同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分级负责制,一级抓一级,级级抓落实。形成任务明确、职责清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六条各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责任制;

(二)制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的技术支持和硬件条件保障;

(四)制订并落实本单位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巡视检查制度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八)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九)建立好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奖惩制度,严格落实好责任追究

第七条各学校需明确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3及废弃物的处置等环节的负责部门及负责人。

第八条各学校须建立巡检制度,定期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仓库装置设施的安全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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