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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抵押要注意的问题

关于采矿权抵押的问题

时间:2009-11-2515:43:36来源:中吕律师事务所李艳

红点击。402009年7月4日,由我所独家主办的“煤矿兼并重组操作实务及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在太原太行大酒店成功举行。在这次研讨会上,我就采矿权抵押的相关问题做了一个发言,以下是此次发言的主要内容。

今天为什么把采矿权的抵押专门作为一个问题提出来在这里进行讨论,因为我注意到今天来的不仅有煤矿企业,还有金融部门的同志。我们知道,对于兼并方来说,要想使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必须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但对于现实中收购一个煤矿动辄就需要上亿元的资金来说,大部分兼并方是需要通过银行贷款的。那么,现在就有一个问题提出来了,银行给煤矿企业贷款,最看重的是什么。毋庸置疑,是煤矿的资源,即煤矿的采矿权。去年,我所曾专门就采矿权的抵押向山西省的几大银行作过调研,银行方面表示由于煤矿企业的特殊性,虽然目前法律对采矿权的抵押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他们在操作中一般是慎之又慎,有的银行考虑到采矿权抵押存在的潜在风险,干脆就不开展此项业务。这样一来,煤矿企业的融资渠道受阻,同时银行也失去了一项业务。那么,采矿权抵押到底怎么操作。其潜在的风险在哪里。我在下面的环节就此问题和在座的进行交流。

一、关于采矿权抵押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由此可见,采矿权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押的财产,因此,可以抵押。

(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第五十五条: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以矿业权作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矿业权为抵押物。

第五十六条。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的,抵押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

第五十七条。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第五十八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矿业权所得中依法受偿。新的矿业权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应依法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三)《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采矿权人抵押采矿权,必须持抵押合同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手续。抵押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出资勘查所形成的采矿权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采矿权价款的评估结果和确认文件。国有矿山企业在抵押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山西的特殊规定)

抵押权实现发生采矿权转让时,必须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转让条件并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

二、采矿权抵押的潜在风险及防范

(一)采矿权抵押潜在的风险

1、抵押期间,采矿许可证未通过年检或被吊销、吊扣,是否会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2、抵押期间,采矿权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就将采矿权转给他人的,银行抵押权的实现如何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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