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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范文模版]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企〔2008〕184号苏中小综〔2008〕72号

各市、县财政局,中小企业局,省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规范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根据《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技术创新、新品研发、产业集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创业投资与风险补偿等方面。

第三条本办法支持的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诚实申请、择优支持,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省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省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项目资金的拨付及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内容和额度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范围:

(一)技术创新项目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产业化,包括工业设计、软件开发等知识密集型产品的产业化项目;

2、中小企业产学研合作和新产品的产业化;

3、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

4、中小企业为先进制造业提供配套服务、传统产业升级及品牌化建设

(二)产业集聚项目

1、产业集群(园区)标准厂房、环境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依托产业集群,打造区域性专业市场已取得明显成效的建设项目

3、产业集群(园区)绿色制造项目

(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1、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重点服务机构,包括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管理咨询、政策法律、信息及技术等方面的公共服务;

2、组织中小企业开展经贸交流合作活动,包括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参加境内外重要经贸活动;

3、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包括为创业者提供价格优惠的生产经营场所、公共配套设施和相关服务;

4、产业集群(园区)内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包括研究制定产业集群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开展产业集群品牌宣传推广并取得明显成效的活动

(四)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发展项目

1、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通过产品升级扩大生产、提高效益、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

2、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技术创新、节能技改、新产品开发、品牌建设及融资等项目建设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规模和增强抗风险能力,对按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担保费以及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给予补助;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对资本金增资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

(六)创业投资风险补偿项目

支持和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创业投资机构包括具有投资能力的创业投资公司、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等。对创业投资机构给予风险补偿。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以资助和奖励为主。

第八条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单位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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