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中央单位利用划拨土地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2003-09-10
2003年9月10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管房地〔2003〕193号公布
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在京中央单位利用划拨土地开发建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管理问题的批复》(国函[1995]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京中央单位无论自行或与其他单位进行开发建设,部分或整体转让其现有划拨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划拨土地',是指土地使用单位通过划拨方式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第四条对在京中央单位利用划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按照严格限制、从严管理、公开交易、收益调节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负责在京中央单位利用划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监督管理、政策指导和工作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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