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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并公积金〔2009〕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太原地区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本操作细则适用于太原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管理。

第三条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和贷款管理工作。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四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属山西省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在申请贷款之日前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含6个月)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三)具有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等用于自住住房消费的证明

(四)借款人须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所提供家庭收入的50%;家庭收入可采用增加辅助还款人的方式补充

(五)能够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六)借款人信誉相对良好

第三章贷款范围

第五条借款人有下列住房消费行为,并按要求能报备相关资料,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一)购买商品房

报备资料。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首付款收据原件。

(二)购买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包括。政府所建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集资合作建房、公有住房或公有住房补差。

报备资料。大《房屋所有权证》或《所建工程的基建计划》、《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购房合同原件;首付款收据原件。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

报备资料。拆迁许可证或房屋征收的决定、拆迁安置协议原件或房屋征收补偿的协议书原件。

(四)购买二手房

报备资料。《太原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房屋所有权证》。

(五)发生房屋装修

报备资料。装修合同、《房屋所有权证》。

(六)偿还商业银行贷款

报备资料。购房合同原件、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原件、最近三个月偿还商业贷款凭证原件、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原件。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六条借款人可选择以下任一担保方式保证贷款的正常偿还。

(一)房产抵押

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所有的住房抵押进行贷款。

(二)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

借款人在所购新房未取得房产证阶段,由售房单位(开发商)提供阶段性的保证,并缴纳贷款保证金;房产证一经办妥,由售房单位(开发商)统一办理借款人的房产抵押,解除售房单位(开发商)的保证,并退还保证金及相应利息。采用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需由中心和售房单位(开发商)签定《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阶段性保证合作协议书》。

贷款保证金比例为贷款总额的5%-10%,其中手续齐备保证金比例为5%;手续在完善过程中,保证金比例由中心审贷委员会审议,手续完善后,可将保证金比例调整为5%。以前年度收取的保证金可按本条执行。

采取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的,要求贷款户数需达到30户以上或贷款总金额500万元以上。

(三)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

借款人在所购住房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前,可由两名或两名以上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房产证抵押手续一经办妥后,解除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采用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各保证人须签定《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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