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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海南经济特区典当业管理办法

状态:失效发布日期:1994-11-15生效日期:1994-11-15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文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

《海南经济特区典当业管理办法》已经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阮崇武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海南经济特区典当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典当业管理,稳定金融秩序,促进典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典当行是以实物质押形式,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贷款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人民银行)及其所属各市、县、自治县分、支行(以下简称当地人民银行)是典当业的主管机关,对典当行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典当行按特种行业依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属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需要,有一定的业务量;

(二)具有足额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在海口、三亚市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在其他市、县、自治县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三)有合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四)有完备的企业章程和完善的财务制度;

(五)有固定、安全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企业及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典当行出资,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典当行承担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向典当行出资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企业出资不得低于典当行全部实收货币资本金的70%,一家企业在企业出资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30%,每一个人在个人出资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2%。

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必须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

(三)经法定验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拟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

设立典当行的申报资料必须真实。


(未完,全文共2451字,当前显示75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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