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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法11

嘉兴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嘉兴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运行管理,建立健全行政行为监督的信息化管理体系,深化政务公开,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勤政廉政,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知》(浙政办函〔2010〕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0〕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四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嘉兴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运行管理,建立健全行政行为监督的信息化管理体系,深化政务公开,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勤政廉政,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知》(浙政办函〔2010〕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嘉兴市从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是指监察机关运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审批过程实时同步监督,开展预警纠错、绩效测评和提供信息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电子监察工作实行市、县(市、区)分级管理。市电子政务实时监督系统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进行领导、协调,并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改联席会议办公室)、市行政审批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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