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
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落实社会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权,改革项目审批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政府对企业投资调控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使用政府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政府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及附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借贷款、赠款;政府融资以及国债建设资金;政府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经营权所得的资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管理的其他建设资金。
第四条对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和下达指令性投资计划。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部门)会同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
各级财政、规划和土地、建设、交通、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核准权限
第六条《目录》规定由国家核准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国家核准机关。
《目录》规定由地方核准的项目,按照《天津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权限》的规定,分别由市或区县(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以下简称“三区”)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核准。区县(含“三区”)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核准的项目,要及时抄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市发展改革部门通过计算机联网,对项目核准编号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章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七条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目录》中规定应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项目申请报告应参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颁发的主要行业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进行编制。
第八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环境影响评价;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在报送申请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
(一)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涉及农用地征用的,还需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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