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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49条

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根据本条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指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车辆。从事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出租客运必须有相适应的车辆,这是客运经营活动最基本的要求。从事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出租客运要有适应需要的车辆数量和车型。根据交通部1993年制定的《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531号)的规定,道路班车客运按运距可以分为四类:(1)一类班车客运,指运距在800公里以上(含800公里)的班车客运;(2)二类班车客运,指运距在400公里以上(含400公里)至800公里的班车客运;(3)三类班车客运,指运距在150公里以上(含150公里)至400公里的班车客运;(4)四类班车客运,指运距在150公里以内的班车客运。

《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针对不同的经营业务类型,明确了具体要求。

从事班车客运业务的要求。从事道路旅客一类班车客运必须达到以可拥有40辆营运客车的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车辆固定资产原值不少于800万元;高、中级客车或卧铺客车不少于5辆。从事道路旅客二类班车客运必须达到可拥有20辆营运客车的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车辆固定资产原值不少于400万元;高、中级客车或臣铺客车不少于3辆。从事道路旅客三类班车客运必须达到大中型客车不少于5辆。从事道路旅客四类班车客运必须满足拥有的车辆应当是新车或达到一级车况的在用车的要求。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业务,要求具有大、中型旅游客车不少于5辆。

从事道路包车客运业务,符合共性要求即可。

从事道路出租汽车客运业务,要求具有符合出租汽车客运要求的小型客车。

现行《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由于颁布时间较长,有些方面的要求已经不适应,今后交通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进行重新规定。

第二层含义是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必须经过检测合格。这是从保障运输安全的角度对道路客运经营者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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