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川县砂、石、土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砂、石、土等非金属矿产资源,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采砂、石、土等非金属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剑川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是我县砂、石、土资源的主管部门。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资源,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及小型以下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建筑用砂、石、土开采区域范围:
1、金华镇:文榜、龙凤、金龙河流域、剑湖外围、二龙山;
2、甸南镇:狮河村石狮子河、蝴蝶坪、龙门村龙门后山;
3、沙溪镇:甸头村甸头山、溪南塔坪山、联合东山、黑惠江流域、甸头村甸头山、溪南塔坪山、联合东山;
4、羊岑乡:兴文、中羊、新松塔箐、冷水箐;
5、马登镇:新华白石江、文屏官宅、新民铁河箐、后甸顺川井;
6、老君山镇:杉树、美水、官坪、富民、富乐、新生、新河山场、启文、新和河箐、杉树、新生山;
7、弥沙乡:弥沙乡山、八里桥;
8、象图乡:象图乡山
工业用砂、石、土开采区域范围:
1、三河山、庆华山(剑鹤公路11公里往鹤庆方向)
2、玉华山神坡
第四条严禁在我县下列区域开采砂、石、土资源:
(一)具有保护价值的山岭;
(二)已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的耕地;
(三)水库、堤坝、水渠保护区,河道禁采区;
(四)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水土流失极强度地区,绿化规划地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遗迹保护区;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开采的区域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开采的区域。第五条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确定具有保护价值的孤石、奇石等岩体不得破坏。第六条严禁在本办法划定的开采区域(附后)外开采砂、石、土资源。第七条砂、石、土非金属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必须通过招标、挂牌、拍卖方式出让取得;开采砂、石、土资源必须具备30万元的资金实力和技术条件。第八条开采砂、石、土非金属矿产资源必须符合剑川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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