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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医疗安全核心制度

关于开展创建丽水市“医疗质量安全示范乡镇卫生院”活动的通知

索引号:002645443-02-2012-0051生成时间:2012-06-25发布机构:丽水市卫生局

丽卫„2012‟152号

关于开展创建丽水市“医疗质量安全示范

乡镇卫生院”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丽水经济开发区卫生局:

乡镇卫生院由于受人员、设备、场地等限制,医疗质量管理意识相对薄弱,医疗安全隐患较为突出。为完善乡镇卫生院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确保医疗安全,市卫生局决定开展创建丽水市“医疗质量安全示范乡镇卫生院”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范围

全市各乡镇中心卫生院,争取每个县(市、区)有2所乡镇中心卫生院达标。

二、创建条件

1.依法执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时校验,无超范围执业、无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无私自采供血活动、无违规采购或使用假冒伪劣药品行为。无违反《传染病防治法》,造成严重后果行为。无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技术许可证》,开展相关母婴保健技术。


(未完,全文共1353字,当前显示43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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