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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实行收费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温政办[2011]37号

颁布时间:2011-3-4发文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四日

温州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切实加强工程项目事后监督管理,提高竣工验收的工作效率,降低验收费用,方便业主办事,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是指将原来多个主体各自独立组织实施的专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转变为统一组织、集中时间验收的运作模式。

第四条联合验收本着“业主委托、同步受理、集中验收、各司其职、限时办结”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联合验收工作根据项目类别的不同,分别由发改(建设主管部门)、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如水利、交通等部门)牵头,视项目具体情况召集发改、住建、财政(政府投资)、审计(政府投资)、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园林、安全监管、城管与执法、水利、消防(消防审批项目)、人防、交警、气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包括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联合验收的内容。参加联合验收的人员对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查验。具体包括:

(一)项目可研(备案、核准)、初步设计(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的实施情况

(二)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情况

(三)“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行情况

(四)环保、水保(涉河)、消防、人防、防雷、安全设施(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三同时”(指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及地质灾害防治情况

(五)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形成情况

第七条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帮助业主做好准备工作,为联合竣工验收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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